每位申请者须由两位以上评委主审,评审委员会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无记名投票表决确定候选人;候选人到会答辩、评审委员会无记名投票表决确定获得者。评审结果由评审委员会主任及副主任签署意见后,报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五条 “中原学者”实行公示制度。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通过互联网或有关媒体向社会公布,自公布之日起10日内为公示期。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异议的受理与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提交领导小组审核,确定“中原学者”获得者人选。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六条 对“中原学者”当选者,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支持其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
第十七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中原学者”及其承担项目的监督检查和过程管理,对人才培养、工作成就、团队建设及项目执行情况、经费使用情况等方面进行检查和评估,一般三年评估一次。
第十八条 获得者所在单位和推荐部门应认真落实申请书所列的科研用房、设备、人力、物力等各方面条件,支持并督促获得者认真进行研究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和报送有关材料。
第十九条 推荐部门和单位要以“中原学者”所在单位为主体,制定切实可行的培养计划。培养计划应包括人才培养目标、学术或工作成就目标、团队建设目标、培养措施等。
第二十条 获得者每年年底应认真撰写《“中原学者”年度总结报告》,并附主要论文、专著,以及获科技奖励、应用情况、经济社会效益等有关材料,经所在单位和推荐部门审核评议后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获得者发表、出版与“中原学者”培养有关的论文、著作、学术报告,以及鉴定、上报成果等,均应标注中文“河南省创新型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工程”字样,英文为“Innovation Scientists and Technicians Troop Construction Projects of Henan Province”。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和河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8月27日发布的《“中原学者”遴选及管理办法》(豫科〔2007〕149号)同时废止。
附件二:
河南省科技创新人才计划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