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河南省境内有固定工作单位;省外人员与河南省境内的聘用单位签定5年以上工作合同,且合同期覆盖该计划的执行期限,资助期内每年在河南省境内从事研究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
第八条 除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科技创新杰出青年的申请者还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在申请当年1月1日未满45周岁;
(二)获博士学位两年以上(证件签发日期到受理申请当年12月31日满两年)同时具有相当于副教授级(含副教授级)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具有独立完成研究工作的能力和创新性构思。没有博士学位的,但作为前三名完成人获得过国家科学技术奖或获得国家发明专利的也可以申报。
(三)具有从事研究所必需的主要实验条件以及人力、物力等,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从事本项资助的研究工作。
第九条 除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科技创新杰出人才的申请者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豫工作或被在豫单位聘用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五年以上(证件签发日期到受理申请当年12月31日满五年)并同时具有正高级以上技术职务;
2.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省科技进步一等奖的前三名主要完成人或省杰出贡献奖获得者;
3.有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院士工作站、企业技术中心、创新型科技团队的主导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骨干企业(包括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的主要技术负责人;
4.我省“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经原国家人事部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技专家,省优秀专家,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千人计划”“百人计划”入选者等。
(二)申请者所在单位(聘用单位)具备从事研究所必需的主要实验条件以及研究团队等基本保证,申请者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从事本项资助的研究工作。
第三章 申请与推荐
第十条 要充分发挥“人才培养联合基金”(我省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设立)培养青年科技人才的作用。在“人才培养联合基金”实施期间,科技创新杰出青年培养方向侧重应用研究与产业开发。
第十一条 河南省科技创新人才计划每年受理一次,受理时限以当年度正式通知为准。
第十二条 申请者须按申报通知规定的内容认真填写《河南省科技创新人才计划申请书》和《河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申报书》,并提交有关附件材料,通过所在单位或聘用单位提出申请,在河南省境内有固定工作单位的只能通过所在单位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