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进一步发挥信息公开和诚信机制作用。在公开工程项目信息和企业、人员基本信息基础上,重点推进企业和人员诚信信息公开事项,完善建筑市场诚信行为监管信息系统,加强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与市工商局、市地税局及市高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等单位的信息联动共享;建立企业和人员市场行为评价制度,依据评价结果实行分类监管,对不同的企业和人员给予相应的信用激励和惩戒措施,促进市场各方主体依法诚信经营。
四、进一步完善管理机制,强化对重点领域、重点工程、重点部位的质量安全控制
(十六)建立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考核评价机制。搭建全市统一的质量安全监督考核信息平台。各工程参建主体应对工程建设过程中执行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安全文明施工、质量管理等情况进行评价,并定期上传至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考核信息平台。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根据日常监督执法检查情况,结合各工程参建主体的评价,对各主体质量安全状况进行综合考核并向社会公示,同时应用于建筑市场管理。
(十七)加强质量安全风险管理。建立危险性较大工程信息管理系统,动态跟踪,实时掌握危险性较大工程的基本信息、工程进度、风险处置等情况,并组织专家和检测机构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质量安全重大风险进行评估,重点强化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重大风险防范和动态评估管理。严格落实第三方监控量测制度,第三方监测机构应将监测分析结果及时报告,各参建单位应及时采取措施对异常数据等问题进行处理。建设单位应对施工过程中质量安全状况进行分析评估,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动态评估结果实施差别化监管。对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和使用进行严格管理,探索推行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资信等级评定制度;施工企业应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设备管理人员。
(十八)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强制第三方检测制度,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对单位工程主体结构施工质量、装饰装修质量和重要使用功能的规定项目进行抽样检测;实行工地开放日制度,工程主体结构分部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一个月内,建设单位应组织工地开放日活动,由业主直接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确保工程项目红线外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配套设施满足保障性住房竣工交用功能需求,实现同步交用。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保修服务管理,建设单位是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保修服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组建专门的工程质量保修机构,做好工程质量保修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