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沈政办发〔2011〕6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八月十日
关于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0〕17号)和《沈阳市人民政府转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沈政明电〔2010〕1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工作部署,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产业结构调整、节能减排为中心,通过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建立落后产能退出机制,全面淘汰落后产能,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提高行业技术水平。
二、工作目标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确定的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要求,有计划地抓好组织落实,逐步淘汰严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今明两年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的目标任务如下:
(一)建材行业。2011年底前,淘汰平板玻璃平拉法(含格法)工艺;实心粘土砖。2012年底前,淘汰水泥机立窑、干法中空窑(生产特种水泥除外),直径3.0米以下水泥磨机(生产特种水泥的除外)。
(二)钢铁行业。2011年底前,淘汰30平方米以下烧结机;300立方米及以下的炼铁高炉;200立方米及以下的专业铸铁管厂高炉;100立方米及以下的锰铁高炉;生产地条钢、钢锭或连铸坯的工频和中频感应炉;化铁炼钢;20吨及以下转炉(不含铁合金转炉);20吨及以下电炉(不含机械铸造电炉);10吨及以下的高合金钢电炉;淘汰400立方米及以下的炼铁高炉;30吨及以下炼钢转炉、电炉。
(三)有色金属行业。2011年底前,淘汰密闭鼓风炉、电炉、反射炉炼铜工艺及设备;采用马弗炉、马槽炉、横罐、小竖罐(单日单罐产量8吨以下)等进行焙烧,采用简易冷凝设施进行收尘等落后方式炼锌或生产氧化锌制品的生产工艺及设备;采用烧结锅、烧结盘、简易高炉等落后方式炼铅工艺及设备;采用土坑炉或坩锅炉焙烧、简易冷凝设施收尘等落后方式炼制氧化砷或金属砷制品;100千安及以下电解铝预焙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