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在贯彻国家产业调整政策上,强化城市环境建设,改善城区环境质量,制定规划,明确责任,按计划淘汰我市三环内在用的0.4-0.7吨/时立式水管固定排锅炉(双层固定炉排锅炉除外)、排放不达标的土法木材干燥窑和冲天炉。
三、责任分工
(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要根据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经济发展形势以及国家和省确定的淘汰落后产能阶段性目标任务,结合产业升级要求及各区、县(市)实际,与有关部门共同提出分行业的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任务,并将年度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区、县(市)。
(二)各区、县(市)政府是落实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根据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下达的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认真制定实施方案,将目标任务分解到区属有关部门,落实到具体企业,及时将计划淘汰的落后产能企业名单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切实担负起本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职责,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组织、督促有关企业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拆除落后设施和装置,防止落后产能转移,坚决杜绝被淘汰或关闭的落后企业、“五小企业”死灰复燃;对未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停产或予以关闭。
(三)市直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抓紧制定限制落后产能企业生产、激励落后产能退出、促进落后产能改造等方面的配套政策措施,指导和督促各区、县(市)认真贯彻执行。各部门要密切配合、综合治理,促进全市结构调整和节能减排任务的完成,并及时将各自依法淘汰的企业落后产能情况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四)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小组要定期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对有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进行抽查,对未按要求完成任务的地区要及时通报,限期整改;对瞒报、谎报淘汰落后产能情况及整改不到位的地区,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保障措施
(一)严格市场准入。强化安全、环保、能耗、质量、土地等指标的约束作用。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等有关规定,提高准入门槛,鼓励发展低消耗、低污染的先进产能。加强投资项目审核管理,对产能过剩行业坚持新增产能与淘汰落后产能“等量置换”的原则,严格环评、土地和安全生产审批,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防止新增落后产能。严禁向落后产能和产能过剩行业的建设项目提供土地。支持优势企业通过兼并、收购、重组落后产能企业,淘汰落后产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