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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拉萨市关于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扶持范围

  具备一定创业能力和创业计划的我市生源普通高校毕业生,毕业未满5年,并在人社部门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

  五、扶持政策

  (一)放宽市场准入

  1、开通绿色通道。在工商、税务、财政、人社等部门设立高校毕业生创业登记专门窗口,优先办理高校毕业生创业注册登记,为高校毕业生提供政策咨询、开业指导、创业培训、小额担保审核等一系列服务。

  2、减免行政收费。对从事个体经营或开办企业的,自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三年内可按规定免收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为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卫生部门收取的行政执法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

  3、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申办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万元人民币。允许以非货币形式出资,最高可达70%,无首付注册资本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注册资本可于公司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到位(企业法定代表人必须为高校毕业生出资人)。

  4、放宽经营场所限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允许以家庭住所(经利害关系人同意)、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农村住宅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

  (二)提供财税支持

  1、设立高校毕业生创业专项资金。市级财政每年安排200万元高校毕业生创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高校毕业生创业指导、创业培训和创业资助等(其中50万元用于创业困难群体的资助)。各县(区)也要根据本县(区)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情况安排专门的创业专项资金,对高校毕业生创业予以支持。

  2、享受税收减免优惠。全面落实高校毕业生创业税收优惠政策,有效促进中小企业和个体私营经济组织的发展。对于符合《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藏财税字[2011]15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文件规定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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