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加强民办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管理。民办学校应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配备符合条件的专职教学和管理人员。精心组织、科学设计教学活动,牢固树立质量意识,维护自身的办学声誉。实施学历教育的学校,必须执行国家的课程标准和教学计划,使用国家规定的教材,开全课程,开足课时。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要重点加强学生的职业道德教育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培训。
(八)鼓励民办学校改善办学条件。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及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鼓励举办者增加办学投入,不断充实和改善办学条件。办学出资要依法办理验资、过户等手续。民办学校的借款、向学生收取的学费、接受的捐赠财产和国家的资助,不属于举办者的出资。民办学校对举办者、其他出资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收取的费用以及办学积累,应分别登记建账。民办学校应自取得办学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落实法人财产权,完成法人登记、收费许可、票据使用、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证件的办理工作。民办学校存续期间,对学校所有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
(九)加强民办学校综合评估。教育部门、劳动人事与社会保障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民办学校的办学资质、教学质量、办学条件、日常管理、专业设备等进行严格的监督检查。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年度综合评估,评估结束要向社会公布。对没有正当理由不接受评估或评估不合格的,要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内仍达不到标准要求的,视情况依法给予警告、停止招生和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连续两年评估不合格的应当自行终止办学,拒不终止的,审批机关要依法吊销其办学许可证。
四、全面实施校舍安全工程,切实加强民办学校安全管理
(一)积极推进校舍安全工程。各类民办学校无论是自有校舍、还是租赁校舍,都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学校校舍安全标准,对现有校舍进行排查、鉴定,并限期进行施工改造。对仍在使用的D级危房立即停止使用;对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急需加固改造的C级危房以及建设年代较早、建设时无抗震设防要求、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舍进行加固改造,使学校校舍达到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并符合对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和洪水、台风、火灾、雷击等灾害的防灾避险安全要求。对2013年底前不能达到安全标准的,依法停止其办学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