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强化日常监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大日常监督、专项检查工作力度,完善监督记录和信用档案,规范监督行为,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要对重点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生鲜乳收购站、定点屠宰场、高风险食品生产企业,实行监管部门派驻监督员制度。
(三)加大抽检力度。对食用农产品和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加大抽检数量和频次,针对重点区域、重点产品和食品安全危害因素,及时调整抽检项目,提高检验效能,排查安全隐患。
(四)严打违法行为。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严肃查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衔接机制。对食品中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的,一律通报当地公安机关,一律报告当地政府,一律依法给予法定范围的最高限处罚;对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坚决杜绝以罚代刑,降格处理。
四、切实消除监管空白
(一)对于部分领域没有明确监管部门、部门监管职责有争议的,或者新出现的食品生产经营业态,由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指定相应的监管部门负责。
(二)对于难以界定具体监管部门的,通过联合执法进行综合治理。
(三)完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彻底消除监管盲区,实现食品 “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无缝隙监管。
保定市食品安全风险预警机制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预警工作,及时排查食品安全隐患,为食品安全决策和管理提供科学依据,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河北省食品安全风险预警机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建立全市食品安全风险预警机制。
一、食品安全风险监测
(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根据河北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做好监测有关工作。
(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应遵循优先选择原则,兼顾常规监测范围和年度重点,将以下食用农产品和食品作为监测重点:
1、健康危害较大、风险程度较高以及污染水平呈上升趋势的;
2、易于对婴幼儿、孕产妇、老年人、病人造成健康影响的;
3、流通范围广、消费量大的;
4、以往在国内导致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受到消费者关注的;
5、已在国外导致健康危害并有证据表明可能在国内存在的。
(三)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质量控制方案、实施指南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监测任务。
二、食品安全风险信息收集
(一)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完成国家、省下达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收集任务。
(二)市农业(畜牧)、质监、工商、商务、食药监、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信、林业、粮食等部门应及时收集、汇总本系统食品安全日常监督和抽检信息,企业(个人)送检异常信息,国家、省相关部委通报的有关食品安全信息,接到群众投诉举报和通过媒体、互联网获知并经过核实的食品安全信息,及时通报市卫生行政部门。
(三)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有关部门反映食品安全问题情况,或接到群众投诉举报,应及时通报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其调查核实结果应及时向卫生部门反馈。
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有必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及时向同级食品安全领导协调小组和上级机关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