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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食品安全全程监管机制等六个文件的通知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1、为制订或修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提供科学依据,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2、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发现隐患,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3、各有关部门通报的食品安全隐患,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4、农业(畜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有关部门核实的食品安全隐患,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5、省有关部门委托进行风险评估的;
  6、上级交办的其他风险评估任务。
  (三)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风险评估建议,应向同级食品安全领导协调小组和上级机关提供风险的来源和性质、相关检验数据和结论、风险涉及范围以及其他有关信息和资料。
  (四)各级农业(畜牧)、质监、工商、商务、食药监、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信、林业、粮食等部门应协助收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所需的信息、数据和资料。
  四、保障措施
  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大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工作的投入,保障工作正常开展。

  保定市食品安全企业自律机制

  为进一步落实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企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切实提高企业自身的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河北省食品安全企业自律机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建立全市食品安全企业自律机制。
  一、严格履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责任和义务
  (一)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组织生产经营,严格落实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不断增强责任意识、诚信意识、法制意识、质量意识,确保食品安全。
  (二)奶畜养殖场、养殖小区开办者应将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养殖地址、奶畜品种和养殖规模向养殖场、养殖小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奶畜养殖场应建立养殖档案。
  (三)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依法取得相应行政许可,并办理工商登记后,方能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生鲜乳收购站应在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生鲜乳收购行政许可证后,方能进行经营活动。
  (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应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五)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具备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原料处理、产品加工、包装、贮存、检验、运输等场所和设施设备,保持生产场所清洁卫生,符合国家和省食品安全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国家食品标签标识有关规定,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
  (六)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做好对所生产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七)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审查入场食品经营企业的许可证,明确入场食品经营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企业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食品经营企业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应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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