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安全保卫组。由市公安局牵头,主管副局长任组长。主要职责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组织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对构成犯罪的,依法冻结事故发生单位及主要责任人资产,并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
(三)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局牵头,主管副局长任组长。主要职责是:迅速组织抢救队伍,开展医疗救治工作,提出救治措施,减少人员伤亡。
(四)调查处理组。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抽调有关单位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深入调查事故发生原因,作出调查结论,提出处理意见;协调当地政府职能部门实施救援工作,监督救援措施的落实;评估事故影响,提出事故防范意见。
(五)物资供应组。由市发改委牵头,主管副主任任组长。主要职责是:协调有关部门提供各类应急救援装备器材和救灾物资,协调应急救援物资的供应和交通运输,确保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六)善后处理组。事故发生地所在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主要领导任组长。主要职责是:组织营救受害人员,做好事故发生后的伤亡人员善后及其家属的安抚工作。
(七)新闻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主管副部长任组长。主要职责是:把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宣传工作的正确导向,准确研判、稳控、引导舆情,指导、协调新闻媒体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新闻报道工作。
(八)专家咨询组。应急预案启动后,由应急处置指挥部综合协调组确定相关专家组成咨询组。主要职责是:为事故处置提供技术帮助,分析事故原因及造成的危害,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三、启动应急响应程序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原则,食品安全事故Ⅰ级(特别重大)应急响应由国家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Ⅱ级(重大)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省级人民政府决定,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分别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决定。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工作。
(一)较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级政府及其食品安全办公室立即向市政府及其食品安全办公室报告,市政府及其食品安全办公室及时向省政府及其食品安全办公室报告,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等。
(二)向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事故情况,组织有关成员单位立即进行调查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启动市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
(三)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到位,立即启动事故处置机构的工作,开展应急救援和组织新闻发布工作,并部署县(市、区)有关部门开展相应的应急救援工作。
(四)开通与事故发生地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故发展动态。
(五)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机构和应急救援队伍随时待命,为地方或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六)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救援。
(七)当较大食品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食品安全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并有蔓延扩大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上报指挥部审定,及时提升预警和反应级别;对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应上报指挥部审定,相应降低反应级别或者撤销预警。
(八)较大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应急处置指挥部综合协调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应急处置指挥部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终结,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