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效能办负责对各区、各相关部门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政策情况实施效能监督。
市电业局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的电力设施建设及相关审核审批手续办理。
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的消防审核审批手续办理。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区本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城市棚户区改造,落实市政府下达的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积极贯彻执行保障性住房相关政策,负责本辖区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确保按时交地。
六、监督检查方式
(一)监督检查工作实行全面监督检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责任单位自查和督查小组监督检查相结合,原则上每半年督查一次。
(二)自查工作由各相关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结合本部门职责和日常业务工作情况自行开展,总结本部门和本辖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完成情况并形成自查总结报告。督查小组督查工作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座谈交流等方式进行。督查小组应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相应整改建议,向所在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馈。在现场监督检查发现的具体问题,可当场提出整改意见。
七、监督检查内容
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市政府与各区人民政府、市建设与管理局签订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书的目标任务、保障措施落实情况,各相关部门贯彻落实国家、省、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各项政策情况,新建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的审核审批手续办理及提速增效情况。监督检查的重点是保障性安居工程和各类棚户区改造住房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及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情况。具体内容包括:
(一)工作任务是否得到全面落实,包括年度建设计划、任务分解、项目前期准备、项目开工、完成投资、竣工及项目清单等信息公开、项目客观真实性等情况,项目开工、竣工是否按规定时限和比例完成。
(二)政府资金是否及时到位,包括上级补助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市、区政府财政预算安排情况,土地出让收入按规定比例提取住房保障资金情况,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安排、地方债券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情况等。
(三)建设项目用地是否优先保障供应,应保尽保情况;在住房用地供应计划中,单列保障性住房用地情况;项目地块落实情况;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出让按规定比例配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情况。
(四)税费政策是否全面落实,包括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等费用减免情况,不应收取税费的免收情况。
(五)基本建设程序和强制性标准是否得到严格执行,包括工程项目前期手续、建设程序是否合法,建设主体、套型标准、配套设施、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规定和强制性标准,工程建设进度、资料文档是否符合要求,各相关审核审批部门提速增效措施落实情况等。
(六)保障性住房管理是否公开公平公正,包括准入审核、分配、使用和监管情况,建立健全住房保障机构,以及管理人员、工作经费落实到位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