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十二五”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

  (二)推进海洋生态建设
  科学划分海域、滩涂、岸线和海岛功能,强化海洋功能区划的实施管理,加大海洋保护区、水生生物种质资源保护区及海岸湿地生态保护区和沿海防护林建设,开展海岸带生态经济示范区和示范工程建设。
  推动下潭尾湿地公园建设,实施红树林种植,开展白兔屿等海岛生态修复工程。开展生物多样性修复及其人工放流计划,修复自然系统生物链。大力推进厦门珍稀海洋物种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重点推进中华白海豚观测和救助、涉海工程监管工作,确保白海豚保护措施落到实处,推进火烧屿白海豚救护基地与濒危物种保护中心建设。加大白海豚等珍稀动物科研、科普、人工繁殖、旅游等工作,建设珍稀海洋动物科学研究基地,推进厦门珍稀海洋动植物研究中心建设。
  合理开发岸线资源和海岛资源,完善海岛基础设施配套,切实加强无居民海岛保护和生态修复,把有条件的岛屿建设成为生态岛、旅游岛。
  (三)加强海岸带的综合整治
  实施岸线资源政府储备和有偿使用,严格保护深水岸线,推进项目沿垂直岸线布局。坚持“深水深用、浅水浅用”的原则,加强重要岸线的战略预留,保证定向投放。明确港口、工业、航运、旅游、渔业等产业功能区,科学合理地安排好岸线资源开发,解决竞争性利用导致的岸线资源破坏等问题。加强保护具有特色的海岸自然和人文景观,优先发展成为生活岸线和旅游景观。保护护岸植被,严禁非法采砂,加强对侵蚀岸段的治理和保护。
  (四)提升海洋减灾防灾能力
  加强海洋防灾减灾预警体系、防控体系、应急体系和保障体系建设,加强相关海域赤潮、台风、风暴潮等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工作,提高灾害应急反应能力。完善海洋生态环境监测系统与评价体系,加强海洋研究、监控和预报,开展海湾数值模拟与环境研究,合理确定生态环境承载范围内的围、填海规模,确保滩涂资源得到科学合理有序开发,建立健全海洋资源监测制度;依法对海洋资源开发利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确保在海洋资源开发的同时保护海洋生态环境。

  六、海洋经济发展的配套政策与保障措施
  (一)贯彻海西战略与海洋战略,推动海洋经济体制机制创新
  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和国家海洋战略,深刻把握历史机遇,先行先试,创新发展,加强促进海洋经济发展的政策和法规建议,逐步消除制约海洋经济发展的突出矛盾和影响海洋经济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
  健全协商机制,加强对海洋资源开发的协调管理。发挥海洋管理协调领导小组对海洋开发全局的基础性、综合性管理功能,建立适应海洋经济发展要求的行政协调机制,加强对全市海洋经济重大决策、重大工程项目的协调以及政策措施的督促落实,使海洋资源在联动中开发,在联动中规范,保障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围绕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海洋管理模式,逐步建立起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陆海统筹、集约利用、可持续发展的海洋资源开发保护与综合管理体制机制。力争在海洋资源开发管理机制、海洋公益服务能力建设的体制等方面有所创新。完善海洋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探索建立统一、开放、有序的海洋资源初始产权有偿取得机制,推进海洋资源进入产权交易市场交易,对海域、港口岸线、无居民岛屿等资源的经营性开发实行使用权公开招标、拍卖、挂牌,推进有序开发。简化重点项目海域使用审批手续,实行全过程跟踪服务。建立健全海洋生态补偿机制,对海洋生态损害补偿索赔的责任主体、赔偿范围及标准、程序、以及补偿赔偿金的使用管理等进行明确界定。
  (二)构建科技兴海平台,强化科技兴海能力建设
  建设“厦门国家海洋研究中心”,推进科技兴海全面发展。由厦门市政府牵头,联合海洋三所、厦门大学、集美大学、海洋职业学院、省海洋所、省水产所、市海洋与渔业研究所等重要的海洋科研院所,以及浙、粤、台湾和东亚地区的海洋科技力量,组建理事会、专家咨询委员会和基金会,通过共建、区域性合作、战略性联盟和平台建设等不同形式,形成优势互补的海洋区域性创新集群。拟先以厦门为主建设“厦门海洋研究中心”,再以该中心作为日常机构,向省和国家有关部门申报争取成立厦门国家海洋研究中心,以大幅度提高厦门海洋科技创新能力,成为围绕海西战略、支撑海洋经济发展的产业技术和海洋管理技术研发的重要基地,海洋产业发展的中试基地和孵化器;海洋科技国际交流的中心,汇聚国内外海洋科学家和培养高层次人才的载体。
  在应用基础研究和高新技术开发上形成创新链条,创造出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引领与支撑海洋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逐步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和产业集群。组织对共性海洋技术、关键海洋技术和前瞻性海洋技术进行研究开发,加强科研创新能力建设,实现重大海洋科技的创新与突破,引领海洋经济快速健康发展。
  有重点、有步骤地建设具有产业特色、产学研紧密结合的成果转化平台。按产业布局要求,鼓励企业、投资机构和高校、科研院所根据产权多元化、运作市场化的原则共同组建合作实体,以产业链长、带动力强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为主建立专业园区或特色产业基地,对海洋领域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工程实验室的建设给予倾斜。建立多元化海洋科技投入机制,加快构筑以自主研发为核心的海洋科技创新体系。
  建立和完善以科研中试和成果转化为主的科研示范基地,形成科学研究院所--技术开发中心--科研示范基地协调发展的海洋科技产业发展体系。搭建海洋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的重要平台和载体,熟化实验室成果,促进我市海洋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发展。
  (三)加大资金投入与扶持,多元化投资主体
  加大对海洋经济发展、海洋事业发展、海洋基础设施和海洋重大专项的财政投入力度和税收优惠政策。设立“海洋经济发展引导资金”,主要用于海洋产业培植中需要做大、做强的发展项目的贴息和补助,特别是扶持海洋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
  加大对海洋经济投资的优惠措施力度,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进程。改善金融服务,优化信贷结构,争取国家政策性贷款、债券发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优先安排、重点支持一些科技成份高、经济效益好的开发项目。政策性金融机构对我市获国家、省、市级立项的重大海洋科技专项、海洋科技创新项目、海洋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海洋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引进技术消化吸收项目、海洋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项目等给予积极的信贷支持。拓宽海洋基础设施建设和海洋产业发展的投、融资渠道,积极引入市场因素,鼓励和引导各类社会资本进入海洋开发领域,健全多元化投入机制,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资金来源多渠道、组织经营多形式的发展模式。加大海洋招商引资步伐,引导创业风险投资企业投资处于种子期和起步期的高科技海洋创业企业,将招商引资作为促进海洋经济发展的重要抓手和海洋事业跨越的重要引擎。
  引导符合条件的企业充分用足、用活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允许海洋高新技术企业将年度研发费用抵税;对于少利润或无利润的研发活动所耗费的经费,甚至允许多年的期间摊销;中小企业法人可获所得税的减免;低资本所得税率;员工持股给予税收减免优惠等等,以此来激励企业主体科技创新的积极性,促进海洋科技的创新和相关产业的发展。
  (四)加强对台交流合作,建设闽台海洋产业对接集中区
  发挥对台先行先试优势,积极吸引台湾相关的临海工业、旅游休闲产业和高端服务业特别是海洋生物、海洋医药、游艇业来厦门发展,在更高层面上推进厦台涉海产业对接合作。发挥海沧、集美、杏林三个国家级台商投资区的窗口作用,积极承接台湾海洋产业转移,深入对接相关产业,并逐步往水平分工转变。
  加强闽台两岸渔业合作,尤其是在台湾大宗水产品进口、涉台渔港建设、远洋渔业深度拓展等方面取得突破,建设对台水产品交易集散中心以及两岸水产品贸易中转基地,加快海峡两岸水产品交易中心、物流中心、加工中心建设,形成集活、鲜、干水产品交易于一市,融购物、旅游、尝鲜于一体,产供销、渔工贸一体化的水产品集散地和海峡两岸渔业合作示范平台,积极鼓励厦台渔业双向投资、合作共赢。
  加强与台湾在海洋生物、海洋医药、海水综合利用业、深海产业等海洋战略性新兴产业方面的合作,力争在放宽投资持股比例和准入门槛等方面有所突破。大力促进厦台滨海旅游的合作与发展,鼓励双向投资对接、互设旅游机构、互认导游资格,推进旅游资源的整合和互补,使厦金台旅游再上一个台阶。积极推进与台湾在航运物流、游艇邮轮、海洋信息服务业等方面的深度合作。抓住国家级对台科技合作与交流基地落户厦门的机遇,加大与台湾在海洋技术的研发与创新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此外,还要创新台商投资区管理机制和运营模式,充分做好从台湾“引资”、“引技”、“引人”三个角度的制度创新,鼓励台资参与开发建设,吸引台湾知名企业来厦设立营运中心和研发机构,打造新一轮的厦台关系,使厦门成为闽台海洋产业对接集中区。加强对台湾海峡在国家海洋战略中的地位、定位和作用的研究,促进台湾海峡的开发与保护。
  (五)推进科学用海,实现人海和谐发展
  严格执行海洋功能区划,坚持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和海洋资源开发相协调,推进海洋综合执法体制改革,加快科学用海进程,把可持续发展作为发展海洋经济、促进海西发展的根本要求,坚持开发利用与保护治理并重,促进海洋经济发展与海洋资源环境的承载能力相适应,实现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积极推动海洋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海洋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和海洋事业发展,实现人海和谐发展。
  (六)加强海洋教育,建立海洋人才战略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