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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名中医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具有中医、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合法医疗机构执业,从事中医临床工作20年以上(含20年)。

  (三)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临床诊疗经验,在诊治常见病、多发病和某些疑难病、危急重症方面具有独特的诊疗技术专长,并具有培养和指导下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

  (四)长期坚持在临床医疗第一线工作(退休应聘人员每周不少于二个工作日),日均门诊人次、年住院治疗人次、及中医治疗率、服务质量等指标,在本地区同行中领先。

  (五)在重庆市范围内有较高知名度。各区县(自治县)推荐的候选人,应是在岗的区、县级名中医,并在全市范围内有一定知名度。

  第七条 具备以下条件的推荐对象,在同等情况下可优先推荐或评选。

  (一)近五年,在省级及以上统计源医学期刊上发表有较高学术水平的本专业论文(第一作者);或有本专业临床专著出版;或总结出本专业的一种疾病的单病种诊疗常规,且被同行采用。

  (二)曾获得市科技进步奖或市局级中医药科技成果二等奖及以上奖励;主持或主研(前3名)市级以上中医药科研课题。

  (三)积极传承中医药学术、热衷中医药公益事业,并取得成绩。

  第八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能推荐和评选。

  (一)违法犯罪或受党纪、政纪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二)弄虚作假,谎报成绩,剽窃他人成果者。

  (三)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受卫生行政部门警告及以上处罚者。

  (四)发生过医疗事故者。

第三章 推荐和评选

  第九条 根据本办法及工作安排,重庆市卫生局、重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布重庆市名中医评选的相关信息。各区县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级以上医疗机构负责本地区、本单位的推荐工作。

  第十条 重庆市名中医评选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的原则,采取单位推荐、专家评议、实地考核、民意调查及逐级公示等方式和程序进行。严禁弄虚作假、搞不正之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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