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推荐重庆市名中医候选人,应报送以下材料:
(一)重庆市名中医推荐表。
(二)单位综合推荐材料。主要介绍被推荐人员的政治表现、医德医风、业务水平、临床医疗工作业绩、病员评价、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情况。
(三)《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和《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相关证明材料(学术论文、著作、科技立项或成果奖奖励和区县级名中医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五)各区县、市级以上医疗机构的推荐工作总结。
第十二条 重庆市名中医评选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将符合条件的候选人提交重庆市名中医评选委员会评议。重庆市名中医评选领导小组根据评议结果,确定“重庆市名中医”建议名单,并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者,报重庆市卫生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查批准,授予“重庆市名中医”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三条 重庆名中医评选委员会、办公室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工作纪律,公正廉洁,认真执行有关保密制度。
第四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四条 重庆市名中医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和评选委员会由重庆市卫生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我市中医行业专家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重庆市卫生局。
重庆市名中医评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名中医评选和管理的规划、指导工作;审核评选办公室提交的评议结果,确定“重庆市名中医”建议名单。
重庆市名中医评选委员会的职责是根据本评选办法从专业技术方面对候选人的材料进行客观评价,并投票表决。
重庆市名中医评选办公室的职责是组织实施名中医评选工作,受理和处理有关异议事项,并负责名中医的日常管理和考核组织工作。
第十五条 各区县和各单位要充分尊重“重庆市名中医”,认真倾听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并为其工作和生活创造良好的条件,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和作用。要根据“多劳多得、优劳优酬”的原则,建立起高技术、高责任、高报酬的分配机制,对“重庆市名中医”的分配给予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