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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道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源头治理工作的通知

  1. 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提高货运源头单位和运输经营者的守法经营意识;
  2. 对本级地方人民政府认为特别重要的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实施驻点监管,一般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实施巡查监管;
  3. 制止超限超载车辆出场、出站;
  4. 对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建立治超制度、履行治超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超限超载运输的货运源头单位以及道路运输经营者,依法予以处罚;
  5. 对发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职责以外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报相关部门查处,同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四、有关要求
  (一) 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把货运源头治超工作作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建立完善组织领导机构,建立货运源头治超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行政执法联动工作制度,加大工作力度,周密安排部署,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形成工作合力。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货运源头治超工作。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国土资源、监察、交通运输、工商、质监、安全监管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货运源头治超工作职责,建立并公示本部门的货运源头治超工作责任制度。
  (二) 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召开座谈会、印发宣传材料等多种形式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使货运源头单位、运输经营者明确其责任义务,提高其合法经营的自觉性。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通过制作标语等多种形式扩大宣传,使社会各个层面广泛了解货运源头治超的重要意义。加大曝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力度,公开处理结果,起到震慑作用。
  (三) 落实经费保障。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运输源头治理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重要工作,货运源头治超所需经费要依法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各级人民政府要从本级财力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货运源头治超工作的执法装备购置、信息化建设和经费补助,确保货运源头治超工作顺利推进。
  (四) 落实治超责任和奖惩制度。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货运源头治超工作目标和任务,层层签订责任书,落实责任单位和人员,纳入年度考核,实行责任追究,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坚持奖惩并举,定期对货运源头治超工作进行考核,公布结果,并与交通建设项目计划和投资安排结合。对货运源头治超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五) 加大科技投入。充分发挥现代科技手段在货运源头治超中的重要作用,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应安装并使用货物装载视频系统,做到实时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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