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专家所在单位与申报企业属同一市域或企业集团(总公司)的;

  (二)评审专家或其直系亲属在被评审企业中任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担任高级管理人员、顾问等职务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专家公正履行职责的情形。

  第十四条 严禁评审专家以评审专家的名义参加与资质有关的有偿咨询服务等相关活动。

  第十五条 评审专家应积极参加建管处组织的政策和业务交流活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建筑市场监管处定期对评审专家组织业务培训和交流。评审专家经考核合格,方可参加评审。

  第十七条 评审开始前,由建筑市场监管处牵头组织,驻厅监察室按资质类别,以随机方式从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并通知推荐单位和评审专家本人。

  第十八条 建筑市场监管处定期对评审专家进行考核评价,并将其评审工作情况反馈推荐单位。

  第十九条 评审专家的评审工作应接受建筑市场监管处、驻厅监察室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条 建筑市场监管处、驻厅监察室对评审工作进行监督,发现评审专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进行告诫,经告诫无效的,终止其评审活动:

  (一)不严格执行审查工作时间安排的;

  (二)进入评审场所前,不按规定上交所携带的通讯设备的;

  (三)离开评审场所未请假的。

  第二十一条 建筑市场监管处或驻厅监察室发现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

  (一)与申报企业有关的人员接触,参加宴请,接受钱物的;

  (二)互通评审信息,并将评审意见向外透露的;

  (三)干预其他评审专家的正常评审、影响评审结果的公正性的;

  (四)违反规定携带与评审有关的材料进入评审现场的;

  (五)自行与申报企业联系、合适申报材料中的有关事项的;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