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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人员随迁子女和进城落户农村居民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人员随迁子女和进城落户农村居民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
(陕政办发〔2011〕8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教育厅、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物价局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人员随迁子女和进城落户农村居民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04年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陕政办发〔2004〕16号)同时废止。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人员随迁子女和进城落户农村居民随迁子女
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
(省教育厅、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物价局)

  为贯彻《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实施意见》(陕发〔2010〕1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促进教育公平和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5号)中“切实解决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问题”的规定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力度推进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进城落户的意见》(陕政发〔2010〕2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切实保障进城务工就业人员随迁子女和进城落户农村居民随迁子女(以下统称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合法权利,现就进一步做好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重要意义

  进一步做好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是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落实《实施意见》,加快我省城镇化进程、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及着力保障、改善民生的根本需要;也是维护群众利益、办人民满意教育的重要体现。各地要从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加快缩小城乡差距、保持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科学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要加强领导,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工作责任感,把这项工作抓实抓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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