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强化政府行为,落实责任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把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纳入公共教育体系,列入国家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合理安排教育经费预算,合理配置义务教育资源,健全政策保障体系和执法、监督机制,优化教育环境,使随迁子女九年义务教育普及程度达到当地水平。坚持“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的原则,对随迁子女入学进行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做到应入尽入。
流入地政府要切实承担起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的责任,依法组织和督促随迁子女中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积极创造条件,防止辍学。对接收随迁子女人数较多的学校,要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学校办学条件,加大对校长和教师配备工作的支持力度,保证学校教育教学的基本需要,并将学校建设列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优先安排。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积极协调教育、编制、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物价、民政等部门,明确各自职责,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全省各级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和推进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进城落户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要根据职责,积极发挥协调作用,形成人人关心、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
教育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把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贯彻落实《实施意见》的一项重要内容,从学校布局、规划建设、师资管理、经费划拨、图书供应、设备保障等方面落实相关政策措施,指导中小学校切实把此项工作落到实处。
公安、民政部门要做好随迁子女的调查、登记和认定工作,并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供有关情况。
发展改革部门要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年度社会发展计划,并将容纳随迁子女就学的城市学校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在符合国家投资政策的前提下,尽可能予以支持。
财政部门要把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全额列入年度财政经费预算,安排必要的经费保障。
机构编制部门要根据接收随迁子女的数量变化情况,合理调整接收学校的教职工编制。
物价、纠风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定期检查学校对随迁子女的有关政策及收费管理的执行情况。
三、以公办学校为主,畅通入学渠道
各地要按照中、省有关文件要求,清理或取消针对随迁子女入学的不合理限制,简化入学手续。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会同相关部门,利用新闻媒体宣传入学政策,公布入学有关程序,设立公开办事窗口、服务电话,使广大进城务工就业人员和进城落户农村居民详细了解办理子女入学相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