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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和田市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第七条 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
  第八条 地方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控管税源,依法加强发票管理,有计划地推广应用税控装置,凡属于发票管理范围的票据,都应当依法纳入发票监管范围,有关单位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第九条 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法规,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第十条 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制约和监督管理制度。
  地方税务人员应当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文明服务,依法接受监督;不得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故意刁难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税务部门要充分认识税收服务于全市经济的重要意义,改进作风、转变职能、提高服务质量,完善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要不折不扣地将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不能为了完成税收任务而不执行优惠政策或发生“寅吃卯粮”、收“过头税”的行为,要想方设法为纳税人提供方便,创造高效、快捷、文明的纳税服务,营造良好的税务服务环境,为和田市经济跨越式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第十一条 进一步加强财政、审计、税务部门的协作,切实加强财务管理与发票管理,强化以票管税,做好税收源头控管。
  (一)财政部门要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对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有奖发票、涉税举报的奖金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的手续费,应当按照规定在年度预算中予以安排;
  (二)审计部门应当将被审计对象是否依法履行税收义务作为必审内容,加强审计监督、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三)根据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的相应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其他经营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凡是在和田市境内发生的建筑业、服务业等劳务性收支业务必须按照属地原则在和田市地税部门缴纳税款,取得发票。各单位对取得的付款凭证应当严格审核,凡不符合规定的票据,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税务部门要加强发票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查处不按规定开具或取得发票行为,防止税款的流失。
  第十二条 加强房产管理、国土资源部门与税务部门的密切协作,要严格执行契税管理中 “先缴纳税款,后办理产权证书”即“先税后证”的有关法规规定,对申请办理房产交易、土地交易、权属变更手续的单位和个人,不能提供税务发票、完税证明或者税务机关出具的不征税证明的,不予办理相关产权证书手续,做好土地、房产相关税收征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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