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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和田市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一) 公安部门与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打击税收违法犯罪行为。
  地方税务机关在查处涉税违法行为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二)税务部门在日常税收管理中发现的税收违法行为案件需要移送法院强制执行的,要及时办理移送手续,法院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
  (三)司法机关要依法严厉打击涉税经济犯罪案件,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法协助税务部门开展日常税收征管、执法工作,对税务部门移交的妨碍行政执法案件的行为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传递给移交部门。依法严厉打击伪造、变造、制售、倒买倒卖假发票的行为,严厉打击偷逃骗抗税等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 进一步加强发改委、建设局、规划局、财政局、地税局、各项目建设责任单位等部门的密切配合,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的税收征管,做好税收源头控管工作。
  (一)发改委要加强基建项目审批、监督和管理工作,对各级招投标的基建项目在完成报备案后及时向地方税务部门抄送基建计划审批文件(包括上级计划批文);及时向税务部门提供国民经济计划指标资料、固定资产投资和项目建设情况资料。
  (二)规划局在完成项目规划审批后,根据地税部门要求,提供基本建设规划资料、建设面积、规划许可证及项目简况等资料。
  (三)建设部门要加强基本建设招投标管理,同时将税务部门列为招投标委员会成员,向地税部门提供基本建设项目招投标(中标)资料和预算资料,以便地税部门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税收征管,控管到位。
  (四)财政部门应按照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项目建设施工进度情况报告》和在和田市地税部门开具的发票拨付基建资金,并及时向税务部门通报拨付基建资金情况,监督基建项目承建单位依法纳税情况。
  (五)项目建设责任单位按照施工进度情况同时给财政局和税务部门报送《项目建设施工进度情况报告》,如实反映施工进度情况,包括:项目名称、施工单位、施工地点、总投资、招标金额、已拨付资金、给施工方付款情况、预测竣工时间、剩余工程款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项目建设单位在支付工程款项时必须凭施工方在和田市地方税务部门开具的发票付款,坚持“以票控税、以票管税”,确保税收源头控管。
  (六)税务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对重点税源纳税人的监控机制,建立重点工程项目税收控管档案和跟踪台账,经常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财政部门联系,了解施工进度和资金拨付使用情况,从源头上加强控管,确保税款及时缴纳入库,促进税收收入的稳定增长。
  第十七条 交警(车辆管理)部门负责各类机动车辆(含摩托车)车船使用税的代征代扣工作和年度车辆统计资料的提供工作。在办理车辆牌照和年度审验时要代扣车船使用税,地税局按照交警大队实际代扣的税款金额,按规定支付代征代扣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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