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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志工作的意见

  二、进一步贯彻落实《条例》,切实做好依法修志工作
  4.贯彻《条例》精神,强化行政职能。《条例》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务院颁发的第一个有关地方志工作的行政法规,是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依法修志的重要依据。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条例》精神,特别是要落实“一纳入,五到位”的具体要求,使政府职责和依法修志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5.健全工作机构,形成发展机制。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健全机构、稳定队伍、充实力量、提高素质的要求,规范机构编制和人员管理,使地方志工作履职有机构,工作有专人。上一轮修志任务完成后,要适当保留骨干,按《条例》要求从事年鉴等年度性资料文献的编纂工作,为下一轮工作创造条件,形成地方志工作的可持续发展机制。上级地方志工作机构要注重做好对下级机构的指导督促和协调服务工作。
  6.坚持依法修志,加强考核督查。各地、各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从领导重视、机构设置、队伍建设、经费保障和工作开展等方面,以不同方式对下级政府和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地方志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目标责任制考核。对工作不力的地区和单位,上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可会同政府有关部门,采取一定方式进行督查,确保依法修志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三、全面推进志书编纂工作,确保高质量地完成二轮修志任务
  7.编纂《浙江通志》,传承地方文化。编纂《浙江通志》,是文化大省建设的一项标志性工程,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地方志工作的重中之重。省地方志办公室要做好规划制订、业务指导、编纂论证、进度督促等各项工作;各承编单位要把编纂任务纳入本部门(单位)的工作计划,并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力争在“十二五”期间基本完成全志编纂。
  8.推进市县修志,确保按时完成。已经启动二轮修志任务的地区,要在妥善处理好质量与进度关系的基础上,争取在2015年前基本完成编纂任务;尚未启动的要尽快启动,确保全省二轮修志工作在2020年前全面完成。要坚持试点引路、典型示范、制度规范,积极发挥省地方志专家委员会的作用,推动市县二轮修志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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