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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试行)

  (六)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本辖区内房屋征收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对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可以以原拆迁实施单位为基础,吸收原从事拆迁的专业人员组成,确保房屋征收补偿实施工作的专业化、规范化。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七)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事关公共利益和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各地从事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有关法律法规知识和操作实务的培训后,方可从事房屋征收补偿的具体实施工作。培训工作由市房屋征收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条例》和本意见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管委会、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二、关于房屋征收的程序
  (九)符合《条例》规定的公共利益情形及相关规划、计划要求,确需征收房屋的,建设活动主体应当向房屋所在地房屋征收部门提出房屋征收申请。申请征收房屋应提交下列材料:
  1.发展和改革部门出具的建设活动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证明材料,其中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还应当提供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证明材料;
  2.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建设活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材料;
  3.规划部门出具的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证明材料和规划红线图;
  4.征收补偿资金及安置住房落实情况。
  申请征收市区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市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备案。
  (十)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拟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十一)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调查情况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所在地人民政府、管委会。
  征收补偿方案应包括房屋征收的目的和范围,实施的时间,调查的基本情况,补偿安置的方式、标准,安置住房的地点、套型、数量等情况,期房安置的过渡方式、过渡期限,搬迁期限,补助和奖励措施等与被征收人利益密切相关的主要事项。其中,房屋征收的范围应根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红线图,经现场实地查勘,结合用地范围的房屋现状合理确定;搬迁期限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根据被征收人的户数合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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