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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试行)

  房屋征收评估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不能协商选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从公开报名的不少于3家具备相应法定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中,通过随机选定方式确定。通过投票决定的,供选择的评估机构不应少于3家,投票决定的“多数”应超过征收范围内所有被征收人的50%,未超过50%的,应通过随机选定方式确定。通过随机选定方式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前3日在征收范围内公告随机选定的时间、地点及候选评估机构名单。投票或随机选定评估机构应当由公证机构公证。
  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自选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三十五)市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应当组建由房地产估价师以及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的房屋征收评估专家委员会,对房屋征收评估进行技术指导,受理房屋征收评估鉴定。
  市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房屋征收评估管理的相关规定,建立信用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公布信用良好的从事房屋征收评估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名录,加强对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及其评估行为以及房屋征收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活动的监管。对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等违法评估行为,严格按照《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十六)房屋征收的评估费用和申请房屋征收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委托人为房屋征收部门的,费用列入项目征收成本。房屋征收评估费用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协商确定,申请房屋征收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费用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申请房屋征收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费用由市房屋征收管理部门收取,专项用于支付专家鉴定等相关费用。
  五、关于房屋征收的计划和考核
  (三十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制定房屋征收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和旧城区改建项目的房屋征收计划应当纳入市、县(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同时,要按照住宅房屋征收计划的70%确定安置房建设计划。
  房屋征收年度计划及相应的安置房建设计划应在每年2月底前报市房屋征收管理部门,由市房屋征收管理部门汇总后上报市政府批准下达。房屋征收年度计划执行中需要调整的,应及时报市政府备案。
  (三十八)市政府建立市区房屋征收补偿工作考核机制,加强对各区政府、管委会以及市级有关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年度考核。具体考核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订。
  各县(市)房屋征收的考核工作由各地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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