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市亮灯监管机构负责城市路灯照明、市级城市景观照明建设项目日常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各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区级城市景观照明建设项目的移交界定及监管工作。
(七)市钱江新城管委会、市运河综保委负责做地范围内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接收管理工作。
三、移交接管规定
(一)界定登记要求。
在市或区级财政投资的城市照明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到市或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城市照明建设项目移交接管的界定手续。
1.建设单位应填写《杭州市城市照明设施纳网管理申请表》、《杭州市城市照明建设项目移交接管界定登记表》, 并提供设计批复文件等资料。
2.由市或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明确该建设项目的接收管理单位。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界定登记应报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建设单位或接管单位对界定有异议的,异议方应在接到《杭州市城市照明建设项目移交接管界定登记表》后15个工作日内向市或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协调申请。
4.市或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协调。
(二)移交接管要求。
城市照明建设项目竣工后60天内,由建设单位向接管单位提出建管移交要求。移交前,建设单位必须做好接前检查,并组织召开竣工验收会议。移交接管的城市照明建设项目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符合城市照明专业规划和初步设计及批复要求。
2.已采取节能技术措施,并通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提供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
3.具备维护、运行条件。
竣工验收合格且符合初步设计批复的,建设单位和接管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签署《杭州市城市照明建设项目移交接管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并办理移交手续,协议签定日为移交接管日;验收时发现问题的,建设单位要在约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待整改到位、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签署移交接管协议。
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签发之日起1年后仍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建设单位必须委托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重新鉴定工程质量,合格后方可进行移交。
项目质量保修期自签署《协议书》之日起计算,具体期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运行维护要求。
1.统一指挥。按照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的要求,根据实际需要安装灯光集中控制系统,对城市照明设施启、闭系统实行统一指挥,各责任单位不得擅自对设备和线路进行违规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