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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政府金融办关于印发《湖北省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政府金融办关于印发《湖北省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鄂发改财贸[2011]851号)


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武汉市发展改革委、武汉市政府金融办公室:

  为规范我省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工作,促进股权投资企业健康规范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253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的若干建议》(鄂政发[2011]23号)文件精神,综合有关各方意见,研究起草了《湖北省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本细则,认真组织做好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和备案管理试点工作。

  附件:《湖北省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七日

湖北省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规范股权投资企业的登记、设立、运作、备案和监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结合我省实际和发展需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股权投资企业是指依法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的,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企业。

  第三条 股权投资企业应当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253号)有关规定设立。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法律关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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