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备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已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2)资本规模(含投资者已实际出资及虽未实际出资但已承诺出资的资本规模)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
(3)企业资本只能以私募方式向具有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特定对象募集。
(4)所有投资者只能以合法的自有货币资金认缴出资。所有投资者近二年未收到司法机关和相关监管机构的处罚。
(5)投资领域限于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
(6)投资方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
(7)企业所投资项目必须履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的有关规定(外资股权投资企业进行投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投资项目核准手续)。
(8)发展改革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股权投资企业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备案,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指引的要求,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1)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申请书。
(2)股权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股权投资企业资本招募说明书。
(4)股权投资企业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5)所有投资者签署的资本认缴承诺书。
(6)验资机构关于所有投资者实际出资的验资报告。
(7)发起人关于股权投资企业资本募集是否合法合规的情况说明书。
(8)股权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证明材料。
(9)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备案所涉文件与材料的法律意见书。
股权投资企业采取委托管理的,还应当提交股权投资企业与受托管理机构签订的委托管理协议且受托管理机构也应附带备案。
受托管理机构申请附带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1)受托管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受托管理机构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3)受托管理机构股东(合伙人)名单及情况介绍。
(4)所有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证明材料。
(5)开展股权投资管理业务情况及业绩。
前款所称“高级管理人员”系指公司型企业的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约定的其他人员,以及合伙型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人员。合伙型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为法人或非法人机构的,则该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一并视为高级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