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武汉市发展改革委收到备案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备案文件材料齐备的股权投资企业进行预审后转报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在收到武汉市发展改革委的转报意见后,在10个工作日内,对确认申请备案文件材料齐备的股权投资企业,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初步审查意见。
第十五条 股权投资企业出现下列情形,可以申请注销备案:
(1)解散。
(2)主营业务不再是股权投资业务。
(3)另行按照《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备案为创业投资企业。
第十六条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和股权投资资产安全,原则上要求股权投资企业委托经银监部门认可的商业银行托管股权投资货币资产。未投资于企业股权的股权投资资金,只能存放于银行或用于购买国债等固定收益类投资产品。
第四章 股权投资企业的风险防控
第十七条 股权投资企业的资本募集人须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及可能的投资损失,不得向投资者承诺确保收回资本金或获得固定回报。
第十八条 股权投资企业的资金运用应当依据股权投资企业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约定,合理分散投资,降低投资风险。股权投资企业不得为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
第十九条 股权投资企业对关联方的投资决策实行关联方回避制度,并在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及委托管理协议、委托托管协议中约定(对关联方的认定标准,由股权投资企业投资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股权投资企业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及委托管理协议、委托托管协议中约定)。
第二十条 股权投资企业及其受托管理机构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等法律文件,应当载明业绩激励机制、风险约束机制,并约定相关投资运作的决策程序。
第二十一条 股权投资企业可以有限存续并且可以根据委托管理协议等法律文件的相关约定,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运作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