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陕西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项目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项目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价行发〔2011〕118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社会事业局、人事劳动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费补偿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为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行为,减轻患者负担,现将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项目价格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和医保支付政策。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有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不再单设药事服务费,收费标准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每门诊人次10元(含两天注射、静脉输液,下同),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每门诊人次5元。按照《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2001版)的规定,其财务分类、项目编码、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说明等如下表:

  陕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项目价格表

财务

分类

编码

项目名称

计价

单位

最高限价

(元)

项目内涵

除外内容

说明

C

110200006

一般诊疗费

 

 

 

 

 

C

110200006a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一般诊疗费

10

挂号、诊查、注射(静脉输液)、药事服务。含两天注射、静脉输液。

药品

 

C

110200006b

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

5

挂号、诊查、注射(静脉输液)、药事服务。含两天注射、静脉输液。

药品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