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统计局关于开展全市统计“五五”普法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洛市统〔2011〕51号)
各县(市、区)统计局,局属各单位:
在统计“五五”普法期间,各级统计部门按照“五五”普法规划的要求,紧紧围绕统计改革和发展大局,广泛开展了以
统计法为主要内容的法制宣传教育,较好地完成了统计普法的各项任务,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在历时五年的统计普法中,全市各级政府统计部门涌现出了一批为统计“五五”普法作出较大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为激励先进,推动统计“六五”普法工作开展,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统计“五五”普法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选表彰工作,现将评选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类别及范围
(一)全市统计“五五”普法先进单位
评选对象为:县(市、区)统计局;局属各单位。
(二)全市统计“五五”普法先进个人
评选对象为:在市、县(市、区)统计局及局属各单位中从事统计法制工作的人员。
二、评选条件
(一)先进单位推荐评选条件
1.成立了普法领导小组和普法办事机构;
2.制定了统计“五五”普法规划、年度普法宣传计划并有效地贯彻落实;
3.认真开展面向领导干部和统计人员的统计普法宣传教育,成效显著;
4.开展了形式多样的统计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特别是对统计违法案件进行公开曝光,成效显著;
5.将统计法制宣传教育与依法统计紧密结合,成效显著。
(二)先进个人推荐评选条件
1.在统计普法工作中,能够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模范遵守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国家的法律法规;
2.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统计法,依法统计意识较强,并在统计普法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
3.热爱统计事业和统计法制工作,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较高的统计普法工作水平;
4.积极主动做好统计普法工作,直接组织或参与大型统计普法宣传活动;
5.工作扎实,勇于开拓创新,善于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发挥统计法制在改善统计工作环境、维护统计工作秩序和保障统计数据质量中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