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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撤销地级巢湖市及部分行政区划调整机构编制划转及人员安置意见》的通知

  (5)沈巷镇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津补贴,按芜湖市鸠江区标准执行。
  (6)各项社会保险继续执行国家和省统一政策;基本医疗等保险待遇和企业军转干部生活补助,原则上按照划入地的标准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办法由划入地市政府研究决定。
  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优待标准按划入地标准执行;城乡低保、五保户保障、孤儿保障及其他社会福利政策,均按划入地标准执行,具体调整办法由划入地市政府研究决定。
  (7)在县级巢湖市区域外安置的地级巢湖市市直单位人员,三年内可享受租房、交通补助,具体标准按照同城同待遇原则由相关市确定。
  (8)津补贴和有关社会保障待遇标准调整,从2011年9月1日起执行。
  三、其他有关事宜
  1、关于设立巢湖管理局。按照机构编制管理规定,向中央申报设立巢湖管理局,为省政府派出机构,副厅级行政机构,统一管理巢湖规划、水利、环保、渔政、航运、旅游等事务和巢湖闸、凤凰颈、新桥、裕溪、铜闸等巢湖流域主要控制设施。在中央批复前,成立巢湖管理局筹备处,并设立党组,暂定行政编制70名;设主任(兼任党组书记)1名、副主任4名,纪检组长1名,内设 10个正处级处室、各设1正1副领导职位。人员从合肥市和地级巢湖市干部中选调。
  2、关于市委委员、纪委委员安排。由合肥、马鞍山、芜湖市市委将划转的县(市)党政正职安排为市委委员,县 (市)纪委书记安排为市纪委委员。
  3、关于党代表。地级巢湖市党代表划转到相关市的,市党代表资格保留,并确定为该市党代表;划转到省直单位的,市党代表资格不再保留。地级巢湖市选出的省党代表资格保留,归入划转单位所在的代表团参加省党代会。
  4、关于人大代表和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地级巢湖市省人大代表,地级巢湖市所辖县、区成建制划归新的行政区域的县级人大代表,代表资格继续有效。在管辖地的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前,地级巢湖市市人大代表由原选举单位依法确认为管辖地的市人大代表,报管辖地的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并公告;地级巢湖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经原选举单位依法确认为管辖地市人大代表的,由管辖地市人民代表大会确认为常委会组成人员。
  5、关于政协委员和市政协常委会组成人员。地级巢湖市省政协委员身份不变。地级巢湖市市政协委员确定为划入地的市政协委员,按照《政协章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市政协常委会组成人员由划入地市政协对口接收安排,按照《政协章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6、关于市级民主党派、工商联。地级巢湖市各民主党派主委、专职副主委、兼职副主委、委员,市工商联主席、专职副主席、兼职副主席、常委、执委,由省委统战部商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提出意见,妥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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