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生产用房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补偿总价包含房屋补偿费、装修补偿费、临时安置费、搬迁补助费,具体标准如下:
1、房屋补偿费、装修补偿费:委托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评估公司评估确定。
2、搬迁补助费:按房屋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一次性补助。
3、临时安置补助费:按房屋建筑面积每月10元/平方米补助,补助期限18个月。
(三)住宅用房采取产权调换方式,就近安置在新建的民生花园住宅小区。
1、按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格与安置住房价格进行调换,结算差价,多退少补。征收一套住房限定安置住房一套,限定新建商品住房安置均价2260元/平方米(含销售税金),楼层调整系数依照《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市城区旧城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卫政发〔2006〕81号)执行。实际置换面积不得超过应置换面积的20%。其中:超出应置换面积5%以内的由被征收人按照均价2260元/平方米补交购房价款;超出应置换面积6-10%的由被征收人按照均价2680元/平方米补交购房价款;超出应置换面积11-20%的由被征收人按照均价2980元/平方米补交购房价款。
2、安置住房建设过渡期为18个月。征收房屋搬迁补助费标准按每户房屋建筑面积5元/平方米补助两次;临时安置补助费按每户房屋建筑面积每月6元/平方米补助。
3、奖励办法:按征收住房套数奖励,奖励期限25天, 6月1日至6月15日内搬迁的奖励15000元/套,6月16日至6月25日内搬迁的奖励8000元/套,奖励期限过后取消奖励。奖励计入产权调换面积。
4、残疾人、享受城市低保等生活困难户,经有关部门核实,按照《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市城区旧城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卫政发〔2006〕81号),每户分别给予5000元和3000元的生活补偿。
八、房屋征收有关事项的处理
(一)实行产权调换的严格按照双方签订的《房屋征收及补偿协议》顺序号优先选择。
(二)实行货币补偿的,由征收实施单位负责支付,市财政、审计、监察、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各安排一名工作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和签证。
(三)房屋征收部门及征收实施单位的工作经费按征收房屋评估总价的1.5%核定。评估费用按征收房屋评估总价的4‰核定。
(四)拆除违法建筑及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一律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被拆除建筑工程的造价结合剩余期限给予适当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