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从配套政策和征管操作看,为配合新
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贯彻执行,财税部门需要制定相关配套政策,下发的准备时间,需要在此期间完成各项准备工作,以确保税法的顺利、平稳实施。
七、哪些人能够享受3500元/月的减除费用标准?
答:修改后的
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已明确规定,除了领取工资的个人外,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也由现行2000元/月提高到3500元/月。
考虑到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与工资、薪金所得者一样,承担着本人及其赡养人口的生计、教育、医疗、住房等消费性支出,为平衡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与工资、薪金所得者的税收负担,根据以往相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允许其在税前比照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给予扣除,但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领取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因此,此次提高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修改后的
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和以往做法,已制定了相关文件,明确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减除费用标准也由2000元/月提高到3500元/月。
据此,修改后的
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自9月1日起施行后,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以及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自然人投资者均可享受3500元/月的减除费用标准。除上述所得项目外,其他所得项目的减除费用标准未做调整,待以后税制改革时再通盘考虑。
八、此次修改税法后,涉外人员附加减除费用如何调整?
答:现行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涉外人员”),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目前,现行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是每月2800元,即涉外人员每月在减除20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2800元的费用,减除费用的总额为4800元。考虑到现行涉外人员工资、薪金所得总的减除费用标准高于境内中国公民,从税收公平的原则出发,应逐步统一内、外人员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因此,此次修改《实施条例》时采取与2008年修改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相同的做法,在涉外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2000元/月提高到3500元/月的同时,将其附加减除费用标准由2800元/月调整为1300元/月,这样,涉外人员总的减除费用标准保持现行4800元/月不变。
九、此次修改税法后,工资、薪金所得税率表有何变化?
答:此次修改税法, 对现行工薪所得税率表进行了调整和优化,将现行工薪所得9级超额累进税率修改为7级,取消15%和40%两档税率,将最低一档税率由5%降为3%,适当扩大了3%和10%两个低档税率的适用范围,同时相应扩大了每档税率的级距。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适用前两档低税率的纳税人占工薪所得纳税人的比重达到90%以上,进一步减轻中低工薪所得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同时,还扩大了最高税率45%的覆盖范围,将现行适用40%税率的应纳税所得额并入45%税率,加大了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