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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宣传材料的通知


  十一、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自9月1日起施行的执行口径如何掌握?

  答:修改后的税法和实施条例均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具体到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而言,是指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例如:某纳税人2011年8月3日取得工资5000元,其应纳税款虽然于9月6日入库,但不能享受3500元/月的减除费用标准。

  其中,对于个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和对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等特殊行业实行按年计算的纳税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如下:

  (一)纳税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照以上口径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举例:我国公民韩先生在某一公司工作,2011年12月3日取得工资收入3400元,当月又一次取得年终奖金24100元,其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韩先生因当月工资不足3500元,可用其取得的奖金收入24100元补足其差额部分100元,剩余24000元除以12个月,得出月均收入2000元,其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0%和105元。

  应纳税额=(24100+3400-3500)×10%-105=2295元

  (二)对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等特殊行业实行按年计算的纳税人,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以下方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平时取得的工资收入按照税法的相关规定预扣税款,年度终了后汇总全年收入除以12个月,算出月均收入额,前8个月的应纳税款按照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即应纳税额=[ (月均收入额-2000元)×修改前的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8;后4个月的应纳税款按照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即应纳税额=[ (月均收入额-3500元)×修改后的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4;全年实际应纳税额=前8个月的应纳税款+后4个月的应纳税款-平时预扣税款。

  举例:我国公民张先生在某一煤矿企业从事井下采煤工作,假设2011年每月工资收入4000元(已扣三险一金),全年收入48000元,月均收入4000元,则前8月的每月应扣税款为:应纳税款=[ (4000-2000) ×15%-125]=175元,共计应纳税款=[ (4000-2000) ×15%-125]×8=1400元;后4个月的每月应扣税款为:应纳税款= (4000-3500) ×3%=15元,共计应纳税款(4000-3500) ×3%×4=60元,全年共计应纳税额=1460元。

  十二、此次修改税法对个体工商户及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率级距如何进行调整的?

  答:工薪所得项目税率级次级距调整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纳税人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纳税人与工薪所得纳税人的税负相比出现较大差距。因此,为适当平衡个体工商户、承包承租经营者等生产经营所得纳税人与工薪所得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此次改革也相应调整了生产经营所得税率表,即维持5级税率级次不变,对五档级距都相应作了扩大调整(2-3倍),如将第一级级距由年应纳税所得额5000元以内扩大为15000元以内。通过上述调整,生产经营所得纳税人税负均将有不同程度下降,其中,年应纳税所得额60000元以下的纳税人平均降幅约40%,最大降幅为57%,有力地支持了个体工商户和承包承租经营业者的发展。由于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比照生产经营所得税率表执行,上述措施也使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投资者获益。

  需要说明,从名义税率上看,个体工商户的税负似乎略高于工薪收入者或小企业,但个体工商户与另外两者相比,在征税方式上具有不同之处:一是工薪所得是按月代扣代缴,个体工商户是按年征税,自行申报;二是个体工商户只征一道个人所得税,小企业除征企业所得税外,其股息红利分配给个人时,还要再征一道个人所得税;三是工薪所得是定额减除费用3500元/月,个体工商户业主除可享受3500元/月的减除费用外,其生产经营的成本费用是可据实扣除的;四是从实际征管情况看,大多数个体工商户均采取核定征税的方式,其实际税负往往低于名义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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