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的通知》(国税发〔2011〕75号)转发给你们,同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个人所得税法修改涉及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社会各界高度关注。修改后的
个人所得税法的顺利实施和贯彻落实,不仅涉及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职能作用的发挥,更是保障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政治问题,因此,各级地税机关领导要深刻领会修改
个人所得税法的背景、意义和特点,提高对此次改革重要意义的理解和认识,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组织所得税、征管、信息、纳税服务等相关部门,细化各项工作要求,明确各项工作时限,加强协调,形成合力,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积极主动,认真抓好新税法的宣传工作
为了统一宣传口径和内容,自治区地税局根据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配套政策,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修订后的
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问题宣传口径》和广西的实际,编制了《新修订的
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宣传材料》。各级地税机关要高度重视对社会各界和纳税人的宣传、解释工作,正面引导并帮助他们理解新税法的精神和意义,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工作,以政府支持、社会理解和纳税人遵从为目标,主动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解答社会各界的疑问,为顺利实施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氛围。
三、精心组织,积极开展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