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目标任务。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要以在中卫投资的企业、未开展过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因生产经营状况和组织形式发生重大变化的企业、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期满需要重新签订合同的企业为重点,依法有效开展职工工资集体协商,着力提高企业职工特别是生产一线职工工资收入水平。力争到2013年底,已建立工会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建制率达到95%以上,其中2011年底达到92%以上,在中卫投资企业全部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通过开展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在企业中构建起工资分配共决机制、工资合理增长机制和工资支付保障机制,进一步理顺企业分配关系,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和谐稳定发展。
(三)具体要求。各县、各有关部门要尽快摸清各类企业的底数,建立台账,因地因企开展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对尚未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企业,要督促全部建立,并启动要约。已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要严格依照推选代表、发出要约邀请、征求意见、平等协商、职代会讨论通过、签订合同、审查备案、公示等八项程序进行协商,着力解决实际问题,切实增强
协商实效。在具体协商过程中,要坚持“企业协商谈增长、行业协商谈标准、区域协商谈底线”的协商工作要求,对生产经营正常和效益较好的企业,重点协商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及调整机制;对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重点协商在岗职工工资水平、福利待遇及离岗职工生活费等事项;对非公小企业集聚的地区和行业,由区域、行业工会(工会联合会)组织或代表职工与企业代表开展区域、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协商确定区域最低工资标准、行业同类工种劳动定额、工时工价,最大限度地维护好农民工、灵活就业人员、不同用工形式一线职工的工资权益。
三、落实加强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总工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工商联、中宁县、海原县政府分管领导为成员的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形成政府主导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机制、相关部门配合、企业和职工良性互动的工作格局。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总工会,市总工会主席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对此项工作的具体协调。各县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单位),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认真组织落实。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机制领导小组要制订工作计划,明确各方职责,完善考核标准,加强协调配合,及时协调解决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人工成本、消费价格指数等指标的研究分析,定期发布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行业人工成本等相关信息,并将职工工资集体协商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依法开展经常性监督检查,对工资集体协商过程中发生的争议,依法组织协调处理以及合同的审查备案工作。市、县(区)工会要主动参与,积极服务,经常性地深入企业,加强企业工会组织建设,建立以职业化工会干部为主的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及时了解和掌握职工对工资分配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帮助企业工会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符合本企业实际的协商要约,抓好企业和区域、行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同时,深入开展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确保全市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取得实效。各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积极配合,做好在中卫投资企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各地工商联、企业和企业家联合会要加强对企业经营者的培训,依法开展好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