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卫生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赣卫农卫字〔2011〕13号 2011年6月20日)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财政局: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1年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和卫生部、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工作的通知》(卫农卫发〔2011〕27号)以及卫生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的意见》(卫农卫发〔2011〕52号)的要求,强化定点医疗机构动态管理,加快推进支付制度改革,加强基金监管,规范定点医疗机构服务,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在《
江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试行)》(赣卫农卫发〔2005〕19号)基础上,结合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2011年新农合统筹补偿方案补充规定〉的通知》(赣卫农卫字〔2011〕6号)有关精神,经多次讨论和广泛征求意见,我们制定了《江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修订稿)》,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规范服务行为,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维护参合农民权益,保证新农合制度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执业医师法》、《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新农合管理政策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西省内各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省、市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县(市、区)新农合管理委员会按照本办法确定的,为参合农民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分为省、市、县(市、区)、乡(镇)、村五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