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掌握大型设备检查的指征。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医务、特检等职能部门要建立大型检查设备和医用高值耗材使用情况的分析评价制度。建立大型检查设备(如:PET-CT、ECT、SPECT、CT、核磁、CR、DSA、大型X光机、彩超、各种腔镜及内窥镜、全自动生化分析仪等)使用登记制度,定期统计临床医师申请大型检查的阳性率;按领取使用高值耗材的科室和医师姓名登记其使用的种类、数量和金额。经过统计分析评价,对检查阳性率过低(低于50%)的医师提出警示,对过度使用高值耗材的医师作出处理。定点医疗机构须将评价和处理结果定期抄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新农合管理机构。
(六)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全部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政府举办的二级及二级以上医院应将基本药物作为首选药物,达到规定的使用比例。
(七)严格遵守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规范。医疗机构法人要与临床科室负责人签订抗菌药物合理应用责任状,明确各临床科室使用抗生素的控制指标,重点控制“限制类抗生素”和“特殊使用类抗生素”的使用。对本院医生使用抗生素的数量进行监测,并通报监测结果,对排名靠前的医生进行诫勉谈话,并作为科室和医务人员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八)医务人员要不断提高医疗技术水平,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为参合农民就医提供各种优质服务。
(九)定点医疗机构有责任向经办机构提供真实信息,协助核实住院病人情况。
第十四条 县外就医的转诊备案制度
(一)鼓励参合农民首先选择县(市、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参合农民可自主选择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不须办理转诊手续。确因病情需转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的,由县、乡级定点医疗机构签署转院意见后,患者亲属或本人需持患者身份证、户口本、新农合证(卡)到县级经办机构办理转诊手续。县级经办机构在办理转诊手续时,应对患者的参合身份进行初审。
(二)因病情急、危、重等特殊原因,未及时办理转诊手续到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参合农民,应当及时通知县级经办机构,并须在一周内补办转诊手续。县级经办机构应及时给予补办,不得无故推诿。
(三)外出务工、外地探亲等在省外居住的参合农民,在县级经办机构办理省外住院备案登记后,可以在省外约定医疗机构就诊。急诊等情况可先就诊,但须在一周内通过电话等形式将住院情况告知县级经办机构。
(四)未按上述规定办理转诊备案手续到县(市、区)以外医疗机构就医的扣减补偿费用,扣减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应补偿费用的10%。
(五)县级经办机构须使用全省统一的《江西省新农合参合农民县外就医转诊证明》(附件2),不得随意改变格式和内容。需注明相关事项,包括所有省、市级协议定点和非协议定点医疗机构的全称、补偿比例等,不得违背参合农民意愿强行指定转诊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