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的新农合服务管理
(一)定点医疗机构须设立主要服务新农合患者的相对独立的入院窗口,并贴有明显标识,便于参合患者识别和办理入院手续。新农合入院窗口工作人员有义务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提醒参合患者出示或带齐相关证件。
(二)参合农民在县内须持身份证、户口本、新农合证(卡),在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另外还需《江西省新农合参合农民县外就医转诊证明》(附件2),到新农合入院窗口办理入院手续,工作人员认真核对患者参合身份和证件后,在其住院病历首面上加盖“新农合”印章。
(三)入院后3天内,完成在HIS系统、新农合信息系统的参合患者入院登记和经治医生对患者参合身份的核对,经治医生核对确认后在转诊证明上签字并加盖印章,作为参合农民出院直补和定点医疗机构与县级经办机构结算费用的凭证。
(四)严格掌握出入院标准,禁止挂床住院,严格控制住院率的上涨。以统筹地区为单位,参合农民年住院补偿受益面不得高于8%。县级经办机构要结合基金支付总量控制等支付方式改革,加强住院人次和住院率管理。
(五)对参合病人的临床用药应优先在《江西省新农合基本用药目录》内选择,对超出基本用药目录之外的自费药品实行限额,按季度或年度累计计算,乡级不得超过药品费用总额的5%,县级不得超过10%,省、市级不得超过15%。
(六)在对参合农民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凡需使用超出新农合基本用药目录的药品,拟选用新农合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与医疗服务设施,要履行向患者告知义务,征得患者或家属签字同意后方可施行。
(七)不得新农合病人一次住院分解成二次甚至二次以上;不准新农合住院病人到门诊做大型检查(院外检查必须经医院批准);不准新农合住院病人在门诊药房取药或院外购药。新农合病人在本院住院期间产生的门诊检查费、门诊药费乃至院外药费由医院承担。
(八)定点医疗机构应为出院参合患者主动提供详实的医疗费用清单、出院小结、医疗费用发票、疾病证明书等有关材料。除意外伤害、正常住院分娩、参加商业保险、直补材料不齐全和无法确认参合身份的外,定点医疗机构应对确定定点资格的行政部门辖区内所有住院参合农民医疗费用进行直补。县级经办机构应根据审核情况,在1个月内拨付定点医疗机构垫付款。
(九)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和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按照省卫生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新农合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直补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赣卫农卫发〔2008〕14号)等文件规定的统一协议文本,签订直补服务协议。直补协议有效期为二年,有效期满后,定点医疗机构经省、市卫生行政部门年度考核合格的,除特殊情况外,协议有效期自动延续。定点医疗机构因违规或年度考核不合格被暂停或取消定点资格的,直补协议自动终止。
(十)定点医疗机构建立HIS系统,主动提供新农合信息系统接口并实现对接;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须保证HIS系统与省新农合信息系统无缝连接,并按全省统一格式,向省新农合信息系统或县级经办机构报送参合农民医疗服务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