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发生以下违规行为之一,造成不合理医药费用支出的,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新农合基金与参合农民均不予支付;同时,视情节轻重,可予以通报批评、暂停3个月定点资格等处理。
(一)挂床住院套取新农合基金,采用虚假宣传以及其它不正当手段诱骗参合农民住院的,或将符合出院标准应予出院的参合农民继续滞留住院的;
(二)未审核而将新农合基金不予支付的医药费用列入支付范围的;
(三)非诊疗需要进行过度检查治疗或重复检查治疗的,或违反临床用药常规及联合用药规范,超剂量、超品种用药的,使用非本病种治疗药物的,医嘱外滥用药的;
(四)不记载病历或病历记载不清楚、不完整、不真实,导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符的;
(五)违反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分解项目收费、私立项目收费的;
(六)违反药品价格政策,擅自提高药品价格的;
(七)超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用药和检查范围,未履行向参合农民患者或家属告知义务的。
(八)未按有关规定执行直补,并让参合农民承担新农合基金不予支付的不合理医药费用的;
(九)其他违反新农合管理规定的。
第三十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新农合基金的,责令退回骗取的新农合基金,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情节严重的要取消定点资格直至依法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要追究责任,通报相关违规行为。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依照《
执业医师法》第
三十七条规定,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乡村医生的,依照《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
三十八条的规定,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新农合待遇的,责令退回骗取的新农合基金,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