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皖政〔2011〕7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精神,现就我省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逐步解决城镇无养老保障居民的老有所养问题。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从城镇居民的实际情况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镇居民普遍参保;中央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省人民政府制定实施意见,试点县(市、区,以下简称试点县)人民政府制定实施办法和实施细则,实行属地管理。

  二、任务目标

  建立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镇居民老年基本生活。从2011年7月1日开始实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范围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基本一致;2012年基本实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

  三、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四、基金筹集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试点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报省审定后实施。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原则上按年缴费,多缴多得。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