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对城镇重度残疾人、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等缴费困难群体,试点县人民政府应按照最低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全部养老保险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参保,适当提高缴费补贴标准,具体办法由试点县人民政府拟订,报省审定后实施。
中央财政按照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试点地区补助。省财政和试点地区财政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其中,省财政承担20元。对于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适当提高补贴标准,具体标准由试点县人民政府拟订,报省审定。
(三)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五、建立个人账户
试点县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各级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六、养老金待遇和领取条件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试点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标准由试点县人民政府拟订,报省审定后实施。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新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由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一次性领取;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年满60周岁,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要引导城镇居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引导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的子女按规定参保缴费。对长期缴费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基础养老金加发1%,最高不超过10%,加发的基础养老金由试点县人民政府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