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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七、待遇调整

  建立待遇调整机制,基础养老金的标准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予以调整。中央基础养老金调整标准由国家确定,试点县基础养老金调整标准由试点县人民政府拟订,报省审定。

  八、相关制度衔接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与新农保合并实施(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以及与最低生活保障、社会优抚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待国家有关部门出台政策后实施。

  九、基金管理和监督

  建立健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定期结息。试点阶段,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暂以试点县为单位管理,随着试点扩大和推开,逐步提高管理层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试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居委会每年在社区范围内对城镇居民的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十、经办管理服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具体经办管理服务工作。试点地区要按照精简效能原则,统筹整合现有社会保障经办管理资源,建立健全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基层可采取在相关机构确定专职或兼职人员以及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履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服务职责。要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管理队伍建设,不断提高人员素质和服务水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完善管理服务体系,建立全省统一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整合,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社会保障卡工本费由试点地区人民政府承担;经办机构要认真记录参保人员的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等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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