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加强组织领导
省政府在省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基础上,调整成立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组织实施全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负责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审批试点地区的实施办法,确定相关政策标准,督促检查政策的落实情况,总结评估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市和试点县人民政府成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本地的试点工作。
试点地区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列入民生工程,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财政部门要确保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府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管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资金,落实好工作经费;公安、民政、计生、残联等部门要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实现信息共享,协同掌握城镇居民相关人口信息、收入状况和其他保障待遇情况,配合做好政策落实和制度衔接工作;编制部门要积极支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建设,强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职能,进一步改革完善相关社会保障机构,确保事有人办、责有人负。
十二、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实施方案
各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本实施意见和新农保实施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方案。各试点县人民政府要制定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具体实施办法,报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试点工作启动后,要建立每月调度和报告制度,及时掌握试点工作进度,认真总结经验,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把好事办好。重要情况要及时向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十三、加强宣传引导
建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是调整收入分配结构、扩大国内消费需求的重大举措,是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政策,是实现广大城镇居民老有所养、促进家庭和睦、社会和谐的重大民生工程。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以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政策,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提高城镇居民对社会养老保险的认识,增强自我保障意识,鼓励和引导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积极参保。同时,要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美德,引导子女依法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积极稳妥地推进我省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