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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资金拨付程序。市财政局在中央资金下达20个工作日内,按照安排,先行全额下达中央资金预算指标。县、区配套资金到位后,县、区级财政、环保部门向市财政局、环保局提出申请并提供县、区配套资金预算指标文件、资金到账凭证等资料,市财政局、环保局审核确认后按资金配套比例下达市级专项资金。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项目实行县级报账制、核算制和分期分批拨付制,县级财政部门根据施工合同约定和项目完成进度分期分批拨付项目资金。由项目施工单位向乡镇政府提出报账申请,并附有效报账凭证;乡镇政府根据实施进度提出申报意见,经县级环保部门审核,由县级财政部门核拨给施工单位。乡镇政府在项目通过验收15个工作日内对项目进行决算,报县级环保部门审查同意后向县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项目尾款;县级财政部门在项目决算审查通过15个工作日内将项目尾款拨付给施工单位。
  (四)资金监管。市财政局会同市环保局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截留、挤占和挪用资金或有其他违规行为的,要相应扣减或取消安排下年度资金,并报市政府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要按政务公开的原则予以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
  五、项目管理
  (一)项目申报审批。按照《中央农村环保专项资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申报指南(试行)》(财建便函〔2009〕17号)的具体要求,坚持逐级上报、专家审核、层层筛选的原则,确定项目总数及投资额度。项目由县、区政府组织申报,市财政、环保部门审查,经市政府同意,报省财政厅、环保厅初审,经省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环保部备案,并下达各县、区组织实施。
  (二)项目实施。乡镇政府在市财政局下达资金预算20个工作日内,将经市财政、环保部门审核同意的项目实施方案报省财政厅、环保厅审查,并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修改完善后报省环保厅备案。项目一经批准,申报单位不得擅自调整、改变建设内容,不得降低目标要求、压缩投资规模。如确需调整,须经市财政、环保部门审核,市政府同意后,报省财政厅、环保厅批准。项目采取公开招投标方式,由市财政、环保部门视当地情况统一安排招投标,乡镇政府负责组织具体项目施工,县环保部门在项目实施2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设计施工图纸、招投标文件、工程预算书、工程施工合同等材料报市环保局备案,市财政、环保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的指导、督促和考核验收,在县、区政府提出项目工程竣工验收申请1个月内组织相关部门及行业专家开展验收,市环保局在项目通过工程验收30个工作日内将工程竣工报告、项目决算书等报省环保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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