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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安委会及各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

  3.负责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依法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和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划定禁止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区域,进一步完善危险化学品禁止通行标志,监督检查运输企业在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或罐体按规定安装和喷涂安全警示标志,并对相应持证单位及个人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及其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依法审查、核发民用爆炸物品准购证和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对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的道路运输实施安全监督检查,打击无证运输、买卖、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和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邮寄烟花爆竹行为。督促各产煤县(市、区)公安机关加强对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严厉打击非法使用民爆物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对煤矿企业不得审批非煤矿许用民爆产品;对关闭煤矿立即收缴民爆物品;对停产(建)整顿、停止生产、停止建设的煤矿不得审批民爆物品并及时对原审批的民爆物品予以封存。
  5.负责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并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
  6.依法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的治安管理工作。
  7.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
  (七)贵州煤监局。
  1.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规程;研究分析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提出煤矿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和目标的建议。
  2.承担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责任。依法监察煤矿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安全生产条件、安全投入、设备设施安全及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等情况;对煤矿安全实施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对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作出现场处理决定或实施行政处罚,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的煤矿企业进行查处。
  3.检查指导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地方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煤矿安全监督检查执法,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事故隐患整改及复查,煤矿事故责任人责任追究的落实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有关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4.依法组织或参与煤矿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负责煤矿安全监察调度、统计信息工作,发布煤矿事故、职业危害等煤矿安全生产信息。
  5.指导煤矿安全生产科研和科技成果推广工作,研究提出煤矿安全生产科技规划建议;组织对煤矿使用的设备、材料、仪器仪表、安全标志、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监察工作。
  6.按照职责范围,负责对从事煤矿安全生产条件和煤矿设备设施检测、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的资质管理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7. 负责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对不符合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煤矿及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政府决定关闭或不符合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煤矿企业,按规定及时注销(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组织、指导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
  8.负责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及安全资格证颁证工作;负责煤炭行业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管理工作。
  9.按照职责范围,依法监督检查煤矿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组织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监督检查为煤矿服务的矿井建设施工、煤炭洗选等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10.指导、协调或参与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11.负责组织、指导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矿山救援指挥中心的管理工作;负责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察工作。
  12.承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监局和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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