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我市2011年土地利用计划的通知
(津政发〔2011〕2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国土资源部关于下达〈2011年全国土地利用计划〉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43号)明确我市新增建设用地计划6760公顷、补充耕地计划3840公顷。按照总量控制、优先滨海新区、保障市重点工程、调控房地产市场、支持区县经济发展的原则,分解确定了全市2011年土地利用计划。为做好计划落实工作,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科学安排用地计划,切实发挥计划管控作用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合理安排用地计划,统筹保障发展与保护耕地、稳定增长与调整结构,把握好调控的力度和节奏,增强调控的针对性和灵活性,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一要统筹安排。结合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新增围填海用地和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等工作,统筹安排计划指标,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必要用地。二要突出重点。优先安排民生建设用地,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实行计划指标单列,增加公共租赁房和中小套型的限价普通商品房用地,保障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和公共服务用地;保障基础设施、水利建设、节能减排和生态建设等用地,严禁向高耗能、高污染、产能过剩行业供地;保障农村建设用地,各区县安排农村建设用地计划量不得低于市下达该区县计划量的11%。
二、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充分发挥现有资源作用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严格控制增量建设用地,积极盘活存量,把节约用地放在首位。新项目首先使用批而未供存量土地,确实无法安排的,方可使用当年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对增量土地指标实行额度管理,并与出让方案挂钩,防止出现新的土地指标空置。
三、强化用地控制指标管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要求,在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报批、项目供地等环节,按照行业、区域特点,对各类项目用地的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等控制指标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控制指标的项目不予供地或核减用地规模。
四、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实现耕地资源储备
严格执行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计划,实现耕地占补平衡。补充耕地必须按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落实资金,切实保证补充耕地数量、质量。积极挖掘耕地后备资源潜力,进一步完善项目立项、规划设计、勘测定界、实施方案、台账和项目库管理等工作程序,规范土地开发整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