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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向特定区域下放行政审批权限的实施意见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向特定区域下放行政审批权限的实施意见
(沧政办字〔2011〕8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我省特定区域进一步下放行政审批权限的意见》(冀政办〔2010〕44号),更好地发挥特定区域对全市项目建设的窗口、示范和带动作用,现就向特定区域下放行政审批权限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市委七届十次全会、市纪委七届七次全会、全市经济工作会议的有关精神,紧紧围绕加快沧州发展这一主题,进一步简政放权,转变职能,强化特定区域的公共服务和自我管理能力,优化结构,提高效能,为特定区域发展创造良好环境,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再上新台阶。

  二、实施范围

  (一)特定区域包括省级工业聚集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区域。

  (二)涉及放权单位包括(26个):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体育局、市公安局、市旅游局、市环保局、市商务局、市国土局、市发改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局、市城管局、市水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工商局、市农牧局、市林业局、市文广新局、市卫生局、市粮食局、市质监局、市药监局、市气象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

  三、主要任务

  (一)编制下放特定区域行政审批项目目录,明确下放权限内容。由市审改办负责遵照“合法合理、重心下移、高效便民、权责一致”的原则,在省明确下发到特定区域100项行政审批权限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编制《沧州市下放特定区域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同时,对编入以上《目录》的行政审批项目,特定区域将独立行使行政审批权,同时享有与所有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相对应的行政收费权、行政处罚权。

  (二)制定部门文件,明确下放权限方式。市直下放特定区域行政审批权限的26个部门,要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我省特定区域进一步下放行政审批权限的意见》精神,立即起草本部门《关于向特定区域下放行政审批权限的规定》,明确下放方式、下放后的审批流程和职能机构等,经市政府法制机构把关且报市政府批准后以政府办文件逐一印发。市直各有关部门在特定区域设有对口机构、派出机构或分支机构的,可通过调整内部管理权限的方式下放,明确对口机构、派出机构或分支机构为下放行政审批权限的职能机构;在特定区域没有对口机构、派出机构或分支机构的,可授权管辖特定区域的政府职能部门为特定区域行使行政审批权的职能机构。行政审批权限下放后,特定区域行政审批权限中涉及技术认定的,由市直有关部门负责。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办理的有关开支由特定区域负责。下放行政审批项目中需报市政府批准的由特定区域直接上报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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