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工作要求
(一)严格落实时间进度。2011年8月20日前市直各有关部门制定完成《关于向特定区域下放行政审批权限的规定》。2011年9月底前,由市监察局牵头,组织市直有关部门与特定区域行政审批职能机构签订《行政审批权限授权书》(授权书一式四份,市直有关部门、特定区域管委会、特定区域行政审批职能机构、市监察局各执一份)。各县(市、区)政府要在2011年底前,将所有下放的行政审批权限与所辖特定区域对接到位。
(二)扎实推进集中受理和“三个一”行政审批运行模式。特定区域对承接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要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限,优化审批流程,健全审批制度,确保高效廉洁运行。所有行政审批项目在特定区域政务服务中心或管辖特定区域的县(市、区)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市监察局、市政务服务中心要加强督导。推行“一口受理、一章审定、一费缴清”,审批运行模式。各管辖特定区域的县(市、区)政府都要为特定区域项目建设开辟绿色通道。
(三)加强对特定区域行政审批监管。一是落实备案制度。特定区域审批结果要在3日内向市直有关部门备案,具体备案事项及备案方式列为市直有关部门《关于向特定区域下放行政审批权限的规定》的内容之一。市直有关部门对特定区域审批备案要认真审查,发现问题及时向特定区域行政审批职能机构提出整改建议并抄报市监察局。二是实行动态评估。每半年由市监察局组织市直有关部门对特定区域行政审批情况进行一次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审批人员业务素质、审批程序规范程度、群众诉求及整改建议落实情况等,评估结果进行通报。三是推行电子监察。配合即将推行的全市网上审批和电子监察工作,将特定区域的行政审批工作纳入政府信息管理系统,实施网上全程监管。
五、工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市直各有关部门及特定区域职能机构要充分认识行政审批权限下放工作的意义,提高认识,加强沟通,密切协作。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克服本位主义、部门利益,保证行政审批权限下放工作顺利进行。各级审改办要认真做好向特定区域下放行政审批权限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
(二)落实责任,保证对接。一是所有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在特定区域必须落实到相应职能机构;二是特定区域相应职能机构对已下放的审批项目独立行使审批权,直接受理、审查、作出审批结论、出具审批证件;三是特定区域的职能机构对下放审批项目独立行使行政执法权,履行各项监管职责,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四是市直有关部门对特定区域不再办理下放行政审批权限范围内的任何审批项目的审批及处罚等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