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沧政字〔2011〕8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沧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七十三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沧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充分发挥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鼓励科学技术创新,加速我市科学技术事业和经济、社会的发展,根据《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
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沧州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级科学技术奖,分为两类:
(一)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
(二)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三条 市级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级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奖励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社会力量设立面向全市或者市内跨县(市)的科学技术奖励,应当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其奖励活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奖励范围
第六条 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授予下列公民:
(一)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
(二)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突出建树的。
第七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公民、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