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学校午托宿舍应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取得消防安全许可证。宿舍内要自然采光、通风良好,有固定或流动空气消毒设施。要按照男、女学生相对独立的原则安排住宿,尽量做到一人一床,床架要牢固、安全、方便,床铺之间要留有60cm以上宽度的安全通道,上铺设有防护栏,原则上只安装双层架床。卫生间内要设置供学生洗漱的设施。
七、学校要建立起校内午托有关管理制度和管理人员工作规范,强化学生午托的规范管理。学校应从教师或校外工作人员中聘请午托管理人员。原则上每20-30名学生安排1名午托管理人员,每个学校应根据午托学生人数适当安排工作人员加强管理。学校要建立健全学生意外伤害、食物中毒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治控制管理制度,制定午托宿舍卫生管理制度,定期通风和消毒,并做好记录。学校应为午托学生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饮用水。
八、幼儿园不得面向中小学生开设午托服务。社会力量或个人不得利用学校公共设施提供午托服务。
九、举办午托的学校,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按规定标准收取的伙食费免征营业税。
十、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校内午托服务的监督检查。要组织人员对举办校内午托学校的经费收支、人员安排、安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组织集体补课,借机乱收费以及午托管理不到位,安全制度不落实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十一、各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广西壮族自治区纠风办
二○一一年八月十日
lar_531658